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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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德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款项本金人民币98443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2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共计4053736.4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筑农商(梭草路支行)2015年流贷字09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德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违约金25000元; 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孟华明所有的位于铜仁市(碧水龙庭)综合用地【黔(2017)铜仁市不动产权第0000081、0000082、0000083、0000084、0000085号】,抵押登记证号:【黔(2017)铜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21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110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承担300元,由被告贵阳德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8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