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93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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