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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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利钻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霖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蝉蚨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利息及费用共计517920元; 二、被告山东利钻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霖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蝉蚨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