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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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冲压自动化设备采购合同》已于2020年4月15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货款2922413.79元及利息【以2922413.79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2145元,由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承担34076元,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80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10元,由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