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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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5491.03元,并以该款为基准,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