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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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猎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浙江猎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7274.96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64382.86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涉案《宁波通商银行汽车抵、质押贷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浙江猎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为WDCED6CB1GA011548,发动机号为2768213026425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猎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9550元,由原告浙江猎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由被告***负担7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