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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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济南市市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济南市市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山东君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杨**刚支付工程款1223万元;

四、被上诉人山东君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杨**刚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22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上诉人臧长春在被上诉人山东君盛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三、四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被上诉人刘翠荣在900.9万元本金和利息(以900.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三、四项下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被上诉人王志强对上述第六项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上诉人王志强在100.1万元本金和利息(以100.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三、四项下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九、驳回上诉人杨**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0元,由上诉人杨**刚负担7014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君盛置业有限公司、臧长春、刘翠荣、王志强负担120986元;财产保全费由山东君盛置业有限公司、臧长春、刘翠荣、王志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00元,由被上诉人杨**刚负担7922元,由被上诉人臧长春负担80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君盛置业有限公司、臧长春、刘翠荣、王志强负担998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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