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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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 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工程款1180594元及利息(以11805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 三、驳回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38元,由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2944元,由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8元,由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94元,由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29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