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锦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锦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30877.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物业费11578.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物业费11578.9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物业费7719.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物业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锦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付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的水电费10094元及律师费6000元,合计1609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为6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