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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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旅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款项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6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16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共同负担。再审期间公告费600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