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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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洪江市成超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洪江市成超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江市铁山乡铁山村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10200元,合计130200元; 二、限被告洪江市成超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0000元给原告洪江市铁山乡铁山村村民委员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计1652元,由被告洪江市成超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