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7738元及违约补偿金101430元,并以4077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补偿金。

二、被告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80元,鉴定费14800元,由被告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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