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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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徐州分中心信用卡借款本金65773.12元、利息及费用(本金截至2020年8月11日为65773.12元。利息及费用按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020年8月12日后,被告***如有其他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徐州分中心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