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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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永业集团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73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7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5,620元,由被告徐州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