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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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14,657.13元,并支付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本金2,814,657.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宁化县客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39元,由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单位为宁化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宁化县支行,银行账号为14×××3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