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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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3925.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