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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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滦县翔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65057.60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15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