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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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威县世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海安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154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负担1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88元;鉴定费2100元,由原告***负担3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