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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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诋毁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官网”(×××.com、www.×××.cn)、“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择要刊登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负担7008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720元。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