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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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厦门思远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天宏源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德利接插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厦门思远实业有限公司在(2007)厦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德利接插件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8695.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5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货款48695.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年7月13日起计至2014年7月31日,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德利接插件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被告***、***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