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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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菱航电气有限公司 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昆山福邦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福邦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4日罚息、复利合计为212713.25元,此后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16636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283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525元,由被告昆山福邦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