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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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一次性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12日的借款本金63774.52元、利息7133.84元、罚息19533.48元、复利2665.16元,合计931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一次性支付自 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3774.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288%计算的罚息及以利息7133.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288%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一次性支付律 师费7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