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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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相同拆迁安置区块为原告***、***、***、***、***安置建设用地。 二、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及装修、附属物征收补偿款5616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翔峰 人民陪审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蒋旭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巧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