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9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货款19万元为基数(如部分给付则依次扣除相应的金额),按照年利率4.75%,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2元,由被告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用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