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172275.33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6172275.3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就16172275.33元建设工程价款对其承建的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反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485287.01元; 五、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6031.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031.47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962.77元,由被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06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5500元,由反诉原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044.37元,由反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