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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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支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欠款3957021元(3197021元+760000元); 二、***支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利息共计1804808.70元(972328.87元+832479.83元); 三、***支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利息(以319702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支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五、***支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利息(以7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六、***支付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500元; 上述第一至第六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新泰市千里马经贸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泰市千里马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