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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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人民币21705.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42元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