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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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迁安市富鑫福利造纸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市富鑫福利造纸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56986.30元,并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70元,减半收取计6685元,由被告迁安市富鑫福利造纸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