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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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 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3268); 二、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号:350677008-2012-20150796157);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利息、罚息共计17625.61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之后的按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合同备案登记业务宗号:101512100016、房屋预告登记证号:南房预字第201505056、201600187号); 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南平市工业路108号旺辉“江景名苑”4幢17层1704室房屋; 六、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偿还其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借款本金304506.10元及利息〔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号:350677008-2012-20160803843)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733.50元; 八、驳回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2.74元,减半收取计3646.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