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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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0588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8756元(支付方式:户名:***;开户行: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9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6元,依法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负担48元,被告***负担2355元;鉴定费2130.7元,由原告***负担42.7元,由被告***负担2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