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298.4元、护理费6168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6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866.4元,扣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付10000元外,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再付***人民币17866.4元; 二、由***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医疗费13941.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1800元、复印费50元,共计17321.82元的60%,计人民币10393.09元,扣除***已付8000元外,由***再付***人民币2393.0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之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1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负担732元(含超诉部分),由***负担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