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298.4元、护理费6168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6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866.4元,扣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付10000元外,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再付***人民币17866.4元;

二、由***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医疗费13941.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1800元、复印费50元,共计17321.82元的60%,计人民币10393.09元,扣除***已付8000元外,由***再付***人民币2393.0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之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1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负担732元(含超诉部分),由***负担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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