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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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55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车损2000元,合计62000元(含***垫付医疗费511.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损合计168114.95元。 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损合计11207.6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鉴定费1900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9795元,由被告***、上海普金物流有限公司、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