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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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00元,减半收取671.50元,由被告***负担25.00元,由原告***负担646.50元。原告***于立案阶段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