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160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022.5元; 二、驳回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30元(被告应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