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州市昌泉塑料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薛四斗共同给付原告深州市昌泉塑料制品厂塑料筐款1132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被告***、薛四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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