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本金、利息、费用合计32875.61元(该数据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自2021年3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3-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