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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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四项,即“二、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78451.94元及欠付工程款所含管理费581232.29元”、“四、驳回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2019.58元; 三、变更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02705.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418元,由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233元,由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505元,由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57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613元,由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818元,由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47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