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杭黄铁路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绩溪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776.7957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案涉评估费17万元,由绩溪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