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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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100000元、截止至2016年8月14日的利息(含罚息)73537.53元以及2016年8月15日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以其抵押房产(桥西区6-2-1601号房产,证号:430065134)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