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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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凯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广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凯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45156.75元; 二、被告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凯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逾期竣工损失4000元; 四、驳回原告淮安市凯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凯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214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9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20元,(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凯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97)。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