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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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6356.17元,支付截至2018年9月26日的利息178818.53元及此后的罚息、复利(自2018年9月27日起,以本金386356.1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方式、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