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润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润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关于衡水市桃城区前进街与永安路西北角白庙综合楼内一层C001、C002、C003、C004商铺《租赁协议》

二、被告石家庄润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租金、协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共计70748元及利息损失(以7074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6元,由被告石家庄润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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