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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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宁市中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南宁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福建省惠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中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7800元; 三、被告福建省惠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中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933.6元; 四、被告福建省惠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中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7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 五、驳回原告南宁市中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35元,由被告福建省惠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69元,由原告南宁市中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