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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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恒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中正金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柳南区南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原告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41,061.4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41,061.4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 驳回原告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4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柳州市柳南区南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并径付原告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