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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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山东化工技师学院在欠付上诉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山东化工技师学院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山东化工技师学院负担;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