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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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柳州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货款6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从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3元,减半收取1586.5元,由原告柳州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25.5元,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