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保险金120,000元。

二、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37,520.2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负担68元,全友家私有限公司负担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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