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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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信用卡本金26,680.33元,透支利息、复利2,879.7元、违约金及费用4,287.33元。并承担从2020年9月3日起到本息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违约金、复利及费用(按《天府信用卡申请表》中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