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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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97,964.7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322.3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