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海市实德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三分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十分公司应支付货款799493.21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426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26日止;以192638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24日止;以218485.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4年5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95484.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92885.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北海市实德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十分公司支付运费42980.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12.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时止;以8038.2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时止;以10996.9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24日起计至还清款项时止;以11232.5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25日起计至还清款项时止)给原告北海市实德商贸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北海市实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28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十分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十分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2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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